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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问答环保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简单介绍

2021-09-20 08:00:25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提出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虽然法律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已将规划环评的要求推广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40号)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浙环发〔2019〕24号),逐步扩大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实施范围。目前浙江省内各县市对其辖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集聚点编制科学合理的规划,进行了高质量的规划环评,将工业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实施。

随着“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推进,县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将陆续编制规划环评,并增加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并精简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和环评审批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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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主体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六、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相关文件内容

1、《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1)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2)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对于要求项目环评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

(3)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于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

(4)对于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可以向有关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或建议。

2、《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文)

(1)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2)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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