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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容忽视的几点

2022-12-22 10:30:26

兰州环保管家带您了解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容忽视的几点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工作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以下几点问题必须引起重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并不计入审批时限中。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执行。


3.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后果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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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

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果

1.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或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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