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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科技分享关于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注意事项

2021-09-06 08:00:54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查注意事项的主题共享,我们已经进行了两期。分别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查注意事项(建设部门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查注意事项(检查部门篇)。本期编辑结合工作经验,共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01能否由原环评单位承担。

对于污染影响工程,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影响工程环境评价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关于生态影响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13条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司不得同时制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检查调查报告书(表)。2020年1月4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机构不得参加竣工环境保护自我调查。

02关于重大和非重大变化的问题。

(1)选择国家清单还是上海清单

11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工作的调整工作》(上海环境规定)。主要内容有污染影响、生态影响、核辐射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建设项目无重大变化的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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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主要内容为《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对于污染影响类国家版和上海版列表,国家版列表的重点和内涵总体上与上海版列表一致。根据不同的变化类型,国家版列表在性质、规模、生产工艺方面比上海版列表严格,相关条款更注重区域总量控制的原则,将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纳入重大变化判断的依据之一。而且上海版对环保措施的要求更高,相关重大变化判断的要求也比国家版列表多。

在上海市地方5号文中,首条明确指出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对环境影响报告、报告表进行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如果国家发布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清单,应按规定执行。所以目前污染影响的重大变更清单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上海5号文中的污染影响地方清单是无效的。但是生态影响、核辐射的上海版重大变更清单仍然有效。

(2)如何编制和上传非重大变化。

2020年11月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沪环规〔2020〕5号)生效后,非重大变化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格式内容参照本文附件4编制,主要包括变化情况、评价因素、环境影响分析描述、结论四个方面。

与此同时,从这篇文章开始实施以来,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现上海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出现了许多非重大变化的环境影响分析和错误传递,值得关注。当前,平台建设项目中后期信息公开共有三个供建设单位在不同时期上传非重大变化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即①完成和调试期;②验收后;③验收审批。三个上传非重大变化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适用范围如下:

上述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在建项目和运营项目。若发现某一项目不属于上述分类,则该项目可能在三同时验收过程中遗漏了重要环节,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标准具体情况进行讨论。

03验收执行标准。

有些编制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对验收执行标准感到困惑。边肖结合相关政策总结并分享如下:

(1)新旧标准交替期标准的实施。

如涉及恶臭气体的建设项目,原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执行GB14554-93标准(GB14554-93),并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在建设期间(2016年),上海颁布了DB31/1025-2016污染物排放标准。该项目于2018年初完成建设,并开始自主验收。根据已有资料,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所列污染物恶臭排放限值。边肖的意见如下:

对于这类排放限值问题,应归入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内容,持证经营,依证排放,排放达标后方可生产排放。所以验收执行标准也可以参照有关排放许可证的要求来执行。

从竣工环境保护检查的角度来看,根据《检查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要求,检查报告书原则上可以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进行检查,但相关标准的变更、新标准的满足状况必须在检查监视报告书、检查意见中说明。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暂行办法》第8条第2项,不得提出检查合格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标准

(2)可能涉及多个标准,如何执行。

“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将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从明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控制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管理技术标准等。当地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当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当地生态环境风险控制标准、当地污染排放标准、当地生态环境标准等。新方法解释了每个标准的实施顺序,这里就不赘述了。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考虑标准的交叉执行呢?首先,在具体标准的前言适用范围中,一般可以找到适当的说明,明确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范围。

另外,由于地标的制定和发布都需要先到国家生态环境部备案,所以对标准的执行有疑问的,可以到生态环境部官网搜索《地方环保标准备案信息》进行查询和执行,如第193条《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明确规定与相关标准交叉补充。

《地方环保标准备案信息》备注中也明确规定,与相关标准交叉补充是指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地区其他地方标准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重叠关系。对于适用范围重叠的部分,除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执行国家标准外,还应遵循严格互补的原则,即对于相同的适用对象,相同的控制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同的控制指标应并列执行。

04验收报告的编制。

(1)报告编制格式规范。

第三方单位在编制报告时,程中,需要严格参考相关规范格式:污染影响项目,参考《建筑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项目》中的验收报告格式;生态影响项目,参考《建筑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项目》HJ/T394-2007验收调查报告格式;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应参照规范进行独立验收。

此外,指南对不同类型的报告和报告格式有明确的要求。编制报告时,应严格参考报告和报告的分段标题和格式,避免重要内容的缺失和遗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暂行办法》第8条第8条规定,检查报告书的基础数据明显不真实,内容有重大缺陷和遗漏,或者检查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不得提出检查合格意见。

(2)验收报告的构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检查报告书分为检查监视(调查)报告书、检查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此,在上传验收报告时,必须同时上传验收监控/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05结论。

随著事后监管的逐步加强,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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